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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解读
来源:局法规  发布日期: 2021-03-09  访问量:  

一、出台背景

优化营商环境,就是发展生产力、提升竞争力。省发改委牵头,对标对表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要求,积极借鉴先进地区经验,形成了《条例(草案)》。1125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将于202111日起施行。我省成为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出台后,全国第7个出台相关地方性法规的省份。

二、出台意义

(一)有利于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决策部署。

(二)有利于提升我省营商环境法治化水平。

(三)有利于促进我省高质量跨越式发展。

三、《条例》特点

(一)坚持改革创新,提炼“江西做法”

推行综合窗口“一站式”服务、延时错时预约服务、“赣服通”掌上办、惠企政策兑现,开展省领导挂点帮扶等创新特色做法;明确正向激励和反向约谈、容错免责等内容;新设立“江西营商环境宣传日”。

(二)坚持对标先进,持续优化提升

践行有事必应、无事不扰的服务理念,对标国际国内先进水平,为市场主体投资兴业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良好环境。

(三)坚持问题导向,回应企业关切

针对企业反映的市场“冰山”、融资“高山”、转型“火山”,投资创业不够便捷,监管执法不够规范,司法保护不够有力等问题,明确了一系列务实管用的举措,为企业发展保驾护航。

四、《条例》主要内容——打造三个“一流” 建立一个“高效”

(一)打造一流的市场环境

Ÿ         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使用资金、技术、人力资源、土地使用权及其他自然资源等各类生产要素和公共服务资源,依法平等适用国家和本省各类支持发展的政策。

Ÿ         依法保护市场主体的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保护企业经营者人身和财产安全。

Ÿ         严禁违反法定权限、条件、程序对市场主体的财产和企业经营者个人财产实施查封、冻结和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依法确需实施前述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限定在所必需的范围内。市场主体有权拒绝任何形式的摊派。

Ÿ         依法实行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加大对反复侵权、恶意侵权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

Ÿ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财税支持、融资促进、创业扶持、市场开拓、服务措施和权益保护等方面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Ÿ         行业协会商会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违法违规收取费用、出具虚假证明或者报告、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干扰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扰乱市场秩序,不得组织市场主体从事法律、法规禁止的垄断活动。

Ÿ         实行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不得另行制定市场准入性质的负面清单。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各类市场主体均可以依法平等进入。

Ÿ         平等对待内外资企业。

Ÿ         推行企业开办全程网上办理。

Ÿ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保持政策的连续和稳定,依法作出的规划、行政决定等不得擅自改变。

Ÿ         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相关责任人调整等为由不履行或者迟延履行与市场主体签订的有效合同,不兑现或者迟延兑现承诺的合法优惠条件。

Ÿ         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需要改变合同约定,承诺的合法优惠条件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给市场主体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相应补偿。

Ÿ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等公共资源交易应当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依法平等对待各类所有制和不同地区的市场主体。

Ÿ         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不得对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设置歧视性要求,不得在授信中设置不合理条件,同等条件下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贷款利率和贷款条件应当保持一致。

Ÿ         机关、事业单位不得违约拖欠市场主体的货物、工程、服务等账款,大型企业不得利用优势地位拖欠中小企业账款。

(二)打造一流的政务环境

Ÿ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编制、公布并及时修改省市县乡四级政务服务事项目录、标准化工作流程和办事指南,压缩自由裁量权,推进同一事项实行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

Ÿ         办事指南中的办理条件、所需材料不得含有其他、有关等模糊性兜底要求。

Ÿ         推行政务服务事项当场办结、一次办结、限时办结等制度,实现集中办理、就近办理、网上办理、异地可办、容缺办理。

Ÿ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条件的开发区应当设立统一的政务服务大厅,依申请类政务服务事项一般应当进驻政务服务大厅办理,并创造条件将分设的服务窗口整合为综合窗口,提供一站式服务。

Ÿ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应当依托全省政务服务好差评系统,主动接受市场主体评价,及时对收到的差评和投诉进行调查核实、整改和反馈。

Ÿ         企业办理政务服务事项,使用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电子印章与实物印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电子证照与纸质证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Ÿ         涉企政策制定部门应当自政策印发之日起五日内在企业服务专区公布,并通过宣传,解读和接受咨询等形式,及时为市场主体提供高效,便捷的涉企政策服务。

Ÿ         政务服务大厅应当设立政策兑现代办窗口,实现线上线下融合办理。

Ÿ         实行行政许可清单管理制度,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应当向社会公布,并进行动态调整。

Ÿ         对已经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不得继续实施、变相恢复实施或者转由行业协会商会以及其他组织实施。

Ÿ         推行投资项目“容缺审批+承诺制"办理模式。

Ÿ         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创新集成审批模式,实行统一审批流程、统一信息数据平台、统一审批管理体系、统一监管方式。

Ÿ         在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集聚区新区、特色小镇和其他有条件的区域,按照规定推行由政府对环境影响、节能水土保持等评估评价事项实行统一区域评估,不再对区域内的市场主体单独提出评估要求。区域评估的费用不得由市场主体承担。

Ÿ         税务机关应当深化办税便利化改革,优化办税流程、压缩办税时间、精简办税资料、拓宽办税渠道、减少纳税次数、公开办理时限,推行全程网上办税和使用电子发票。

Ÿ         证明事项依照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设立,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

Ÿ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之间应当加强证明的互认共享,不得重复索要证明。

Ÿ         行政机关不得为市场主体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中个服务机构。

Ÿ         行政机关在行政审批过程中需要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时,应当通过竞争性方式选择中介服务机构,并自行承担服务费用,不得转嫁给市场主体承担。

(三)打造一流的法治环境

Ÿ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对市场主体及经营者依法审慎选择采取惩戒措施的方式,不得随意使用降低信用等级、曝光等措施,确保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Ÿ         同一部门对市场主体实施的多项检查,应当合并进行。多个部门对同一市场主体检查的,应当明确由一个部门牵头组织实施联合检查。

Ÿ         实行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通过文字、音像等方式,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记录并归档,实现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Ÿ         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检查,应当依法依规进行,不得妨碍市场主体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财物,不得为单位和个人谋取利益。

Ÿ         不依法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的,被检查对象有权拒绝接受检查。

Ÿ         行政执法中应当推广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非强制性手段,依法慎重实施行政强制。

Ÿ         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对市场主体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的,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市场主体提供的财产担保可以满足执行要求的,不得查封、扣押、冻结;财产可以分割执行的,不得超值查封、扣押、冻结。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Ÿ         除涉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发生重特大事故或者举办国家重大活动,并报经有权机关批准外,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不得在相关区域采取要求相关行业、领域的市场主体普遍停产、停业等措施。

Ÿ         禁止将罚没收入与行政执法机关利益挂钩。

Ÿ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市场主体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免罚清单,明确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具体情形。

Ÿ         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听取市场主体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

Ÿ         对干扰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强迫交易以及威胁、恐吓、人身攻击、人身伤害、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侵害市场主体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司法机关应当及时依法处置。

Ÿ         区分民事纠纷与刑事犯罪,防止以刑事立案阻碍民事案件审理,防止利用刑事手段干预民事纠纷。

Ÿ         对涉嫌犯罪的企业经营者,依法慎重采取拘留、逮捕等人身强制措施。

Ÿ         司法机关对企业经营者羁押应当进行必要性审查,对已经逮捕的企业经营者,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司法机关应当及时变更强制措施。

Ÿ         严禁超权限、超标的、超范围、超时限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财产性强制措施;确需采取财产性强制措施的,相对人依法提供财产反担保的,司法机关应当及时予以解除。

Ÿ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通过“12345”政务服务热线、“967788”非公有制企业维权服务专线、江西政务服务网、“赣服通”等平台接受市场主体的投诉、举报,及时处置市场主体诉求;无法解决的,应当及时告知并说明情况。

Ÿ         能够依法直接处理或者通过调解方式化解纠纷的,应当依法及时处理,不得拒绝申请。

Ÿ         建立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无理缠诉行为的惩戒机制。

(四)建立高效的保障机制

Ÿ         政府主要负责人是优化营商环境的第一责任人。

Ÿ         省人民政府应当健全营商环境评价机制,完善营商环境评价体系,定期对本省的营商环境状况进行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

Ÿ         开展营商环境评价,不得影响各地区、各部门正常工作,不得影响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增加市场主体负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营商环境评价谋取利益。

Ÿ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纳入政府考核,并作为重要考核指标。

Ÿ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Ÿ         省人民政府对未达到国家和本省要求的优化营商环境目标或者在全省营商环境评价中排名靠后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实行约谈,督促其优化营商环境。

Ÿ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优化营商环境社会监督员制度,聘请企业经营者,行业协会商会代表,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代表以及有关社会人士作为监督员对营商环境进行监督,发现营商环境问题,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Ÿ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应当接受社会监督员的监督,及时整改查实的问题。

Ÿ         每年111日为江西营商环境日,营造开放包容、互利合作、诚实守信、亲商安商、文明和谐的社会氛围。

Ÿ         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有擅自改变依法作出的规划、行政决定等十一种情形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责任。

Ÿ         对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出现失误或者偏差,符合在法治框架内先行先试等六类容错情形、条件之一的,应当予以免责或者减轻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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