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统计局,各开发区统计机构,湾里管理局,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停止执行<企业统计信用管理办法>和<统计从业人员信用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统执法函[2022]3号)和市信用办《关于转发省信用办<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信约束措施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洪信办字[2022]1号)要求,经研究决定,自2022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南昌市统计信用红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和《关于贯彻落实<企业统计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2021年及以前认定的且在公示期的统计失信企业,继续按原规定做好信息公示和信用修复工作。
南昌市统计局
2022年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