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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统计局统计违法举报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来源:市统计局  发布日期: 2021-09-22  访问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省委《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实施意见》,严格执行《统计法》及《统计法实施条例》,健全统计违法举报工作制度,提高发现统计违法违纪案件线索能力,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依据《江西省统计局统计违法举报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统计局对统计违法举报的受理、核实和处理。

第二章 举报渠道

第三条市统计局设立统计违法举报电话、通信邮箱、电子邮箱等举报渠道。市统计局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

第四条市统计局通过以下方式公布举报渠道:

(一)市统计局网站;

(二)一套表联网直报门户网站;

(三)市统计局微信平台。

第五条市统计局执法大队负责受理各类统计违法举报。市统计局通过信访等其他渠道接收的涉及统计违法方面的举报,交由执法大队统一受理。

第六条执法大队在工作时间应当及时接听举报电话,查收举报信件、邮件,保证举报受理渠道畅通。

第三章 举报受理

第七条执法大队应当及时受理举报,建立健全举报登记制度,填写举报信息登记表,记录举报人信息、举报时间、举报渠道、举报事项等相关信息。匿名举报的应当予以标明。

第八条接到电话举报的,应当填写电话记录单,并根据情况建议举报人提供书面材料;接到来信举报、电子邮件举报的,应当保证举报材料的完整性。

第九条执法大队对收到的举报进行初审后,按照下列情况办理:

(一)举报事项属于违反统计法律法规的,由执法大队报告局领导;

(二)举报事项属于统计部门职责和管辖范围,但不属于违反统计法律法规的,由执法大队报告局领导后转交市统计局有关职能部门;

(三)举报事项不属于统计部门职责和管辖范围的,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告知举报人向有处理权的单位反映,或者将举报材料移送有处理权的单位;

(四)举报事项不明确或者被举报对象不确定的,不予受理;

(五)举报事项已得到处理,举报人就同一事项再次举报,且未提出实质性新线索的,不予受理;

(六)举报事项在规定办理时限内,举报人就同一事项再次举报的,不予受理。

第十条及时受理国家统计局及江西省统计局转交核实的举报线索。

第四章 举报核实

第十一条执法大队依据统计法律法规、统计调查制度、各专业掌握的数据报送情况对举报事项进行审查,认为举报事实清楚、违法情节较重的,经市统计局领导批准,成立执法检查组进行现场核查,发现违法情节严重的立案查处。

第十二条对于直接审查难以判断,不宜直接进行现场核查的,转交县(区)统计局核实。

第五章 举报处理

第十三条对市统计局领导批准开展的现场核查或者立案查处的举报,成立执法检查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现场核查或者立案查处。

第十四条对转交县(区)统计局核实的举报,要求县(区)统计局及时报告核查和处理情况。

第十五条国家统计局及江西省统计局转交核实的举报线索或者要求市统计局立案查处的案件,按国家统计局及江西省统计局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

第十六条执法大队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及时整理举报材料和办理过程中收集、形成的有关材料,归档保存。

第十七条对于实名举报并且留有联系方式的,经查实后确实存在统计违法行为,执法大队应当将处理结果以适当方式告知举报人。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各县(区)统计局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在两个月内制定相关实施办法,并报市统计局备案。新区(开发区)经发局原则上不作要求。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南昌市统计局解释,自201712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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