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统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建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下简称《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江西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及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省统计行政处罚案件的自由裁量适用本规则。《江西省统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行标准》作为本规则附件(以下简称《标准》)。
第三条 统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是指我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以下简称统计机构)依法查处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时,根据统计违法事实、情节、危害后果等因素,依法、合理判断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以及裁量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的行为。
第四条 自由裁量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完成。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不得自由裁量。
第五条 自由裁量应当在统计违法事实清楚和积极保障行政相对人陈诉权、申辩权的基础上,认定统计违法性质,确定行政处罚种类及幅度,综合酌定情节,对统计违法行为作出追责决定。
第六条 统计机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的下列统计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时,应参照《标准》执行。
(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的;
(二)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
(三)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
(四)提供不完整统计资料的;
(五)拒绝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
(六)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
(七)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
(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
(九)迟报统计资料的;
(十)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
第七条 统计调查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 自由裁量应当充分考虑统计调查对象从轻、减轻、从重、加重等酌定情节。
第九条 统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酌定情节认定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条 统计调查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处罚:
(一)在立案查处之前,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统计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在案件调查结束之前,主动坦白统计违法行为的发生系受他人胁迫、授意、干预等原因的;
(三)能证明对他人胁迫、授意、干预行为进行过抵制、拒绝的。
第十一条 统计调查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减轻处罚:
(一)配合统计执法部门查处统计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二)检举他人重大违法违纪行为,情况属实的。
第十二条 统计调查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一)有《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一年内被责令整改2次以上的;
(二)两年内有统计行政处罚记录的;
(三)提供不真实、不完整的统计资料,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四)利用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行为骗取荣誉称号、物质利益的。
第十三条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加重处罚:
(一)使用暴力或者威胁方法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监督检查的;
(二)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监督检查,严重影响相关工作正常开展的;
(三)在统计执法检查期间,不收敛、不收手,仍然从事统计违法活动的;
(四)一年内被责令整改3次以上;
(五)两年内有统计行政处罚记录2次以上的。
第十四条 一种统计违法行为具有两种以上从重情形且不具有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形的,应当提高一个处罚幅度或按最高处罚幅度从重处罚;具有两个以上从轻处罚情形且不具备从重或加重处罚情形的,应当降低一个处罚幅度或按最低处罚幅度从轻处罚,但属于经济处罚最轻幅度的应当降低一个处罚种类;同时具有从轻、减轻、从重或者加重处罚情形的,应当综合考虑,根据主要情节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五条 同时符合第六条规定的两种以上统计违法行为,应当按照《标准》规定的统计违法责任最重的行为进行定性追责。
第十六条 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涉及多个统计指标的,应当以指标违法数额占应报数额比例最大的违法事实进行认定。
第十七条 本规则中所称“以下”不包括本数,“以上”包括本数,最高一档处罚则包括上限数。
第十八条 本规则由江西省统计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则自2020年1月2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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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统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行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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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违法 |
违法事实 |
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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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依据 |
处罚依据 |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 |
个体经营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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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拒绝提供统计资料 |
《统计法》第七条 |
《统计法》第四十一条 |
一般 |
明确表示拒绝提供 |
单张统计表 |
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 |
1千元以上3千元以下 |
|
多张统计表 |
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 |
3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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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明确表示拒绝提供, |
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 |
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 |
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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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 |
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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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行为 |
《统计法》第四十一条 |
《统计法》第四十一条 |
一般 |
没有明确表示拒绝,经统计机构或统计人员催报2次以下,仍未按时提供 |
催报 1次 |
单张统计表 |
警告或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 |
警告或1千元以上2千元以下 |
多张统计表 |
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 |
2千元以上3千元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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催报 2次 |
单张统计表 |
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 |
3千元以上4千元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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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张统计表 |
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 |
4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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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没有明确表示拒绝,经统计机构或统计人员催报3次以上,仍未按时提供 |
单个报表 |
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 |
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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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个报表 |
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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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明确表示拒绝,使用暴力、威胁等方式 |
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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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行为 |
《统计法》第七条 |
《统计法》第四十一条 |
一般 |
主要价值量指标违法数额为应报数额10%以上30%以下 |
警告或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 |
警告或1千元以上3千元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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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价值量指标违法数额为应报数额30%以上60%以下 |
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 |
3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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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主要价值量指标违法数额为应报数额60%以上90%以下 |
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
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 |
||||||
主要价值量指标违法数额为应报数额90%以上 |
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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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违法 |
违法事实 |
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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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依据 |
处罚依据 |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 |
个体经营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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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提供不完整统计资料的行为 |
《统计法》第七条 |
《统计法》第四十一条 |
一般 |
应填而未填其他指标笔数占应填指标笔数30%以下 |
警告或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 |
警告或1千元以上2千元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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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填而未填其他指标笔数占应填指标笔数30%以上60以下 |
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 |
2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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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资料种类不齐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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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应填而未填其他指标笔数占应填指标笔数60%以上90%以下 |
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
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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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价值量指标数未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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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填而未填其他指标笔数占应填指标笔数90%以上 |
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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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拒绝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行为 |
《统计法》第三十六条,《统计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 |
《统计法》第四十一条 |
一般 |
虽答复,但答复查询内容不完整 |
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 |
2千元以上3千元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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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答复,但完全未回应查询内容 |
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 |
3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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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答复,但与实际情况完全不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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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规定期限1日内答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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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答复超过规定期限1日 |
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 |
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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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表示拒绝答复 |
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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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接收查询书 |
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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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行为 |
《统计法》第三十六条,《统计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 |
《统计法》第四十一条 |
一般 |
答复查询书的依据不足 |
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 |
1千元以上3千元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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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查询书的依据部分不真实 |
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 |
3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 |
|||||||
严重 |
只有答复,但未提供与任何相关依据 |
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
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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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查询书的依据完全不真实 |
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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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违法 |
违法事实 |
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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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依据 |
处罚依据 |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 |
个体经营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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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行为 |
《统计法》第三十六条 |
《统计法》第四十一条 |
一般 |
以各种理由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 |
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 |
3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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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采取各种方式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 |
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 |
3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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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使用暴力、 |
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 |
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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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使用暴力、威胁等方式,造成人身、财产损伤或者恶劣影响,限制人身自由 |
2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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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行为 |
《统计法》第三十六条 |
《统计法》第四十一条 |
一般 |
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与检查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
警告或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 |
警告或1千元以上2千元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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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大部分与检查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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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与检查有关的有关证明和资料,造成部分资料灭失 |
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 |
3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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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少量与检查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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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与检查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
造成全部资料灭失 |
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 |
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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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暴力、威胁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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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一切与检查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使用暴力、威胁等方式,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 |
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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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迟报统计资料的行为 |
《统计法》第七条 |
《统计法》第四十二条 |
一般 |
一年内迟报一次并及时补报 |
2千元以上3千元以下 |
1千元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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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内累计迟报两次 |
3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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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一年内累计迟报三次及以上 |
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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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行为 |
《统计法》第二十一条,《统计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
《统计法》第四十二条 |
—— |
未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但其他资料可以证明源头数据且准确、真实 |
2千元以上3千元以下 |
1千元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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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其他相关资料可以证明源头数据,但不能保证统计数据的准确性 |
3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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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没有其他相关资料可以证明源头数据,不能保证统计数据的准确性。 |
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