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南昌市统计调查项目管理
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洪统发〔2010〕72号
各县、区统计局,各开发区、新区统计机构,市直有关部门,本局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印发〈国家统计局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和备案工作规程〉(暂行)的通知》(国统办字〔2010〕16号)精神,为了加强对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的管理,提高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的科学性和整体效率,规范我市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申报、审批工作流程,明确管理职责,我们制订了《南昌市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九月九日
南昌市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工作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科学、有效地组织南昌市统计调查工作,规范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统计行为,提高统计调查的整体效率,减轻基层统计机构和统计调查对象的负担,保障科学合理地配置统计资源,加强统计调查项目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是南昌市统计局内部工作规程,适用于南昌市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包括市、县区统计局(含市直、县区直部门)和开发区、新区统计机构制定或修订的统计调查项目。根据统计调查项目制定或修订的主体单位确定其管理的工作程序,具体分为申报、审批两种程序
执行申报程序的统计调查项目,主要包括市、县区统计局,开发区、新区制定或修订的统计调查项目,市、县区统计局与同级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以统计局为主、以统计局文件布置的统计调查项目,均向江西省统计局申报,由江西省统计局直接审批;市直部门制定或修订的统计调查项目,向南昌市统计局申报,由南昌市统计局审批;县区直部门制定或修订的统计调查项目,向所在的县区统计局申报,由所在的县区统计局审批。
执行审批程序的统计调查项目,主要包市、县区统计局,开发区、新区制定或修订的统计调查项目,市、县区统计局与同级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以统计局为主、以统计局文件布置的统计调查项目,由省统计局直接审批;市直部门制定或修订的统计调查项目由市统计局审批;县区直部门制定或修订的统计调查项目由所在县区统计局审批。
本规程中的统计调查项目包括普查项目、常规统计调查项目、专项统计调查项目、拟建经常性统计调查的试点项目。修订的统计调查项目是指市、县统计局对国家、省统计调查项目的表式、内容、调查范围和调查频率等调整后形成的市、县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各主体单位对已审批的统计调查项目进行修订后形成的统计调查项目。
第二章 审核机构及其职责
第三条 市统计局设立统计调查项目审核领导小组,由局长担任组长,分管统计设计管理工作的局领导任副组长,其他局领导为成员。审核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法规与设计处,办公室主任由审核领导小组副组长担任,成员由办公室、法规与设计处、工业交通统计处、能源统计处、国民经济综合统计处、国民经济核算处、服务业统计处、贸易外经统计处、农业统计处、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处、人口和科技统计处、普查中心、计算中心组成。
第四条 审核领导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审核地方统计调查项目,提出申报、审批意见。
二、检查监督经审批的统计调查项目贯彻执行情况。
三、审核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履行好下列职责:
办公室负责审核统计调查项目审批文件和核发文号;
法规与设计处负责统计调查项目申报、审批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对统计调查项目的受理,对统计调查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和科学性进行初审,起草申报、批复文件,核编有效期,建设统计调查项目库,组织检查统计调查项目执行情况等。
各专业处、中心负责与本专业相关的统计调查项目审查工作,包括对统计调查项目的协调性和绩效性的审核。
第三章 审核原则
第五条 统计调查项目实行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协调性和绩效性审核原则。
必要性原则是指统计调查项目要有充分的立项依据、明确的调查目的、合理的资料用途和服务对象,符合既定职能分工,主要内容与其他统计调查项目不重复,主要统计指标不能依靠现有行政记录加工整理获得。
可行性原则是指统计调查项目应当兼顾需要与可能,充分考虑基层调查机构和被调查对象的承受能力,有必要的经费保障。重大、重要统计调查项目必须经过研究论证和试点。
科学性原则是指统计调查项目的方案设计应切合实际,调查对象、调查范围、调查内容、调查方法、组织方式、样本量、调查表、统计资料的报送和公布等要科学合理、规范。指标涵义、计算方法、调查表式、统计编码、统计分类、统计单位、计量单位和数据格式等必须符合国家统计标准和部门统计标准。调查内容要简明扼要,调查方法要科学、合理、高效。
协调性原则是地方统计调查项目之间应协调一致,互相衔接,不得重复。
绩效性原则是指统计调查项目制定必须贯彻精简效能、成本核算原则。凡通过抽样调查、行政记录、重点调查能够满足需要的,不得组织开展全面调查。
第四章 申报、审批和备案程序
第六条 申报程序
(一)申请材料的准备
1、申请单位新建统计调查项目,填写《新增统计调查项目申请书》(江西省统计局制定);修订国家、省统计调查项目,填写《修订统计调查项目申请书》(江西省统计局制定);
2、统计调查制度(方案);
3、经费保障和试点情况等有关文件、材料;
以上申请材料按纸介质和电子档格式一式一份向申报单位报送。
(二)申请材料的审核
法规与设计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了解并澄清有关疑问,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要求申请单位重新提交或补齐材料;对涉及多个方面的将征求有关单位意见。
(三)申请材料的申报
法规与设计处提交审核意见,给审核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审定、签发。法规与设计处拟定申请文件,与申请材料一并报送至江西省统计局审批。
(四)申报项目的审批
审批机构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申请单位应积极配合,及时修改完善。
第七条 审批程序
(一)申请
申请单位向审批机构申报以下申请材料:
(1)申请的正式公文。直属部门向同级统计局申请公文的标题为“关于申请审批(备案)xxx统计调查制度(方案)的函”;市县统计局向省统计局申请公文的标题为“关于申请审批xxx统计调查制度(方案)的请示”,必须有签发人、文号;
(2)新建类统计调查项目填写《新增统计调查项目申请书》(江西省统计局制定),修订类统计调查项目填写《修订统计调查项目申请书》(江西省统计局制定);
(3)统计调查制度(方案);
(4)经费保障和试点情况等有关文件、材料。
以上申请材料按纸介质和电子档格式一式一份向申报单位报送。
(二)审批
1、项目接收:法规与设计处审核申请材料是否齐全,了解并澄清有关疑问。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要求送审单位重新提交或补齐材料。
2、项目审核:根据申请项目涉及的内容和需要,征求市统计局审核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单位的意见,成员单位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提出意见。
3、修订完善:对申请单位反馈项目审核情况、修改意见和建议。送审单位应积极配合,及时修改完善。
4、回复结果:法规与设计处综合项目审核意见,报审核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审定,以市统计局文件形式复函申请单位。
第八条 经审批的统计调查制度,必须在报表的右上角标明法定标识。法定标识包括:表号、制定机关、批准文号、有效期至。
新建类统计调查项目表号自定,修订类统计调查项目“表号”为原表号;“制定机关”为申请机关,“批准文号”为批复文号,“有效期至”按批复文件规定填写,有效期暂定两年。
第五章 实施和管理
第九条 申请单位严格按照经审批的统计调查制度(方案)组织实施,不得在组织实施时,增减调查内容、调整调查范围和变更调查频率等。如需要修订应重新报批。
申请单位布置统计调查项目时,应将布置调查的文件及正式印发的统计调查制度(方案)报审批机构;县区统计局、开发区、新区统计机构还应同时抄报一份给市统计局。
第十条 建立统计调查项目公示制度,对已审批的统计调查项目进行公示公开。省统计局在江西统计信息网上定期公布“市、县区统计调查项目目录”; 市统计局在南昌统计信息网上定期公布“市一级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目录”。
第十一条 对审批的统计调查项目实行有效期管理。普查、一次性调查的有效期为该调查资料上报的最后截止期限。审批的经常性统计调查项目有效期为两年。
第十二条 统计调查项目到期后仍需要继续执行的,要在有效期限前一个月内办理重新审批手续。超过有效期又没有重新办理手续的项目,一律自动废止。在有效期内发生变化的项目,要及时办理重新审批手续。
第六章 检查和监督
第十三条 审核领导机构对统计调查项目审批、执行情况,结合统计执法检查、统计巡查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主要检查以下内容:
一、检查各项统计调查是否办理统计调查项目的审批手续。未办理审批手续的统计调查项目,无论采取何种形式开展统计调查,一律视为违法统计调查。一经发现将责令停止,同时按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二、检查经批准的统计调查项目是否按照批准的统计调查制度组织实施,是否有擅自变更调查范围、方法、内容、报送频率和数据处理方式等行为。未经批准,擅自变更统计调查制度内容的,将依照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等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检查调查资料的使用和公布情况。包括:资料使用的目的、使用范围、计算方法等;市、县区统计局数据与省统计局数据重复、交叉的,是否与省统计局协商后公布等情况。
第十四条 已审批的统计调查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重大问题的,审批机构将废止该调查项目的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规程自公布起施行。凡与本规程不一致的相关规定,均按本规程执行。
第十六条 本规程由南昌市统计局法规与设计处负责解释。
编号: |
新增统计调查项目申请表
项目(制度)名称
项目类别 □省一级部门 □设区市 □县(市、区)
申请单位
负 责 人
联 系 人 电话
电子邮件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江 西 省 统 计 局 制 定
一、项目基本情况
1.调查种类 |
按周期分: □ 普 查 □ 常规调查 □ 一次性调查 |
按调查主体分:□ 自主调查 □ 联合调查 □ 委托调查 委托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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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调查对象 |
□ 企业法人 □ 事业法人 □ 机关法人 □ 社团法人 □ 产业活动单位 □ 居民住户及个人 □ 个体经营户 □ 其他 |
3.调查范围 |
□全省 □全市 □部分市 □全县 □部分县 □ 其他 预计调查单位个数 个 |
4.报表种类 |
□ 基层表 种(张表) □ 综合表 种(张表) |
5.调查方法 |
□ 全数调查 □ 抽样调查 □ 重点调查 □ 其他 |
6.调查频率 |
□ 一次 □ 多次(□旬报 □月报 □季报 □半年报 □年报 □几报 □其他) |
7.报送单位 |
□ 调查对象 □ 统计局 □ 调查队 □ 部门(协会) |
8.汇总方式 |
□ 逐级汇总 □ 超级汇总 □ 其他 |
9.数据处理软件 |
□ 单独开发 □ 其他 |
10.数据使用范围 |
□ 本部门使用 □ 可向其他部门提供 □ 可向社会公众提供 |
11.数据衔接性 |
□ 无历史数据 □ 与历史数据衔接 □ 部分数据与历史数据衔接 □ 与历史数据部衔接 |
12.调查经费 |
经费来源:□ 中央财政经费 □地方财政经费 □ 其他经费 □ 无经费 经费数量: 万元 其中:下拨经费 万元 分配方案: |
包括:1.立项论证:阐明立项是否符合已定的只能分工范围,立项依据、调查目的、调查资料的使用范围和服务对象,调查内容与其他统计调查是否存在重复和交叉的问题,阐明统计资料的来源等。2.调查内容论证:包括统计调查对象、范围、方法、内容、组织方式、指标体系、样本量、调查表式、统计资料的报送和公布、统计分类、统计单位、计量单位和数据格式等。3.调查经费论证:阐明调查经费来源、金额数量及具体分配方案。4.专家论证:重大、重要统计调查项目外部专家评审意见。 |
申请单位领导字: 年 月 日 |
编号: |
修订统计调查项目申请表
项目(制度)名称
原项目(制度)名称
项目类别 □省一级部门 □设区市 □县(市、区)
申请单位
负 责 人
联 系 人 电话
电子邮件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江 西 省 统 计 局 制 定
一、修订基本情况
1.修订项目类别 |
□ 修订省统计局统计调查项目 □ 修订已审批的统计调查项目 |
2.新增(减少)报表 |
□否□是 新增报表数 种(张表) 减少报表数 种(张表) |
3.新增(减少)指标 |
□否 □是 新增指标数 个 减少指标数 个 |
4.调查对象调整 |
原调查对象:□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机关法人 □社团法人 □产业活动单位 □居民住户及个人 □个体经营户 □其他 |
□否 □是 调整为:□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机关法人 □社团法人 □产业活动单位 □居民住户及个人 □个体经营户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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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报表种类 |
原调查范围:□全省 □全市 □部分市 □全县 □部分县 □ 其他 |
□否 □是 调整为:□全省 □全市 □部分市 □全县 □部分县 □ 其他 □扩大调查网点 □调查网点不变 □减少调查网点 □样本量增加 □样本量不变 □样本量减少 预计调整调查单位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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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调查频率调整 |
原调查频率:□旬报 □月报 □季报 □半年报 □年报 □几报 □其他 |
□否 □是 调整为:□旬报 □月报 □季报 □半年报 □年报 □几报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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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调查方法调整 |
原调查方法: |
□否 □是 调整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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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报送单位调整 |
原调查方法: |
□否 □是 调整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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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数据处理软件调整 |
原数据处理软件: |
□否 □是 调整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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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汇总方式调整 |
原汇总方式:□ 逐级汇总 □ 超级汇总 □ 其他 |
□否 □是 调整为:□ 逐级汇总 □ 超级汇总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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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数据使用范围调整 |
原使用范围:□本部门使用 □可向其他部门提供 □可向社会公众提供 |
□否 □是 调整为:□本部门使用 □可向其他部门提供 □可向社会公众提供 |
包括:1.立项论证:阐明立项是否符合已定的只能分工范围,立项依据、调查目的、调查资料的使用范围和服务对象,调查内容与其他统计调查是否存在重复和交叉的问题,阐明统计资料的来源等。2.调查内容论证:包括统计调查对象、范围、方法、内容、组织方式、指标体系、样本量、调查表式、统计资料的报送和公布、统计分类、统计单位、计量单位和数据格式等。3.调查经费论证:阐明调查经费来源、金额数量及具体分配方案。4.专家论证:重大、重要统计调查项目外部专家评审意见。 |
申请单位领导签字: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