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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统计局能源统计、分析与信息上报建设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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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规上工业能源消费统计

 

  (一)审核办法

 

  规上工业能源消费统计月报数据审核时应“抓大控小”,在确保所有企业满足机器审核的前提下,重点审核月度综合能源消费量300吨标准煤以上企业、加工转换或回收利用企业、有能源产品生产的企业和本年月度新增企业。

 

  1.综合能源消费量

 

  应与企业的生产状况相匹配,与主要产品产量增速匹配,与工业总产值增速匹配。

 

  2.电力消费合计

 

  应与企业的生产状况相匹配,与主要耗电产品产量增速匹配,与综合能源消费量增速匹配。

 

  3.电力产出

 

  应与能源生产、销售与库存(2056表)火力发电量一致。自产自用的企业,不应漏填产量及相应的消费量。

 

  4.库存

 

  遵循时点原则、实际数量原则等。各能源品种消费库存不应异常波动,不应有奇异值。库存数据不应与能源生产、销售与库存(2056表)产成品库存量重复填报。

 

  5.购自省外

 

  按照销货单位纳税人识别号填报,若销货单位纳税人识别号前两位与本单位纳税人识别号前两位不一致,则填报购自省外量。

 

  6.折标系数

 

  计算该系数时,须采用累计加权平均计算。上年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以上企业主要耗能品种须采用实测热值。各能源品种折标煤系数同比变化幅度不应超过10%,环比变动幅度不应超过5%

 

  7.加工转换

 

  加工转换累计和当月效率同比及环比不应超过5%。遵守各类别加工转换填报规范,禁填项不应填报。

 

  8.回收利用

 

  只要自用或外供,就应填报回收利用量,回收利用量=自用量+外供量。有回收利用企业的综合能源消费量不得出现负值。

 

  (二)评估办法

 

  1.评估指标:能耗当量值及增速、能耗等价值及增速、电力消费合计及增速、加工转换效率、火力发电煤耗等。

 

  2.评估方法

 

  (1)内部指标评估。规上工业能耗增速、高耗能行业能耗增速比上月变动不应超过5个百分点。规上工业能耗等价值与当量值增速的弹性系数的变动幅度应保持基本平稳,月度间变动幅度不应超过2个百分点。能源加工转换效率与全国、全省平均水平比不能相差过大,且月度间波动幅度不应超过5个百分点。高耗能行业、重点耗能企业的能耗占工业能耗总量的比重月度间变动幅度不应超过2个百分点。

 

  (2)外部指标评估。规上工业能耗增速与增加值增速应协调匹配。规上工业能耗、电力消费合计增速与电力部门统计的全部工业电力消费增速应协调匹配。规上电力消费合计占电力部门统计的全部工业电力消费比重不应超过95%或低于80%,且比重比上月变动不应超过5个百分点。高耗能行业能耗增速与工业报表相对应的高耗能产品产量增速不应超过10个百分点或趋势相反。火力发电煤耗须与电力部门统计的主要发电厂的火力发电煤耗水平一致。

 

  二、规上工业能源生产统计

 

  (一)审核办法

 

  1.库存量的审核

 

  煤气、发电量(包括其中项)不应填报库存量。

 

  2.销往省外的审核

 

  天然气、发电量(包括其中项)禁填“销往省外”。

 

  3.与能源购进、消费与库存(205-1表)之间的审核

 

  注意库存量与能源购进、消费与库存(205-1表)的区别,本表是产成品库存,2051表是消费库存,两者的库存涵义不同,不得重复统计;此外,企业自用及其他应小于205-1表中的1至本月消费量合计。

 

  4.与能源加工转换与回收利用(205-2表)之间的审核

 

  相关能源品种生产量应与能源加工转换与回收利用(205-2表)中的产出量填报一致。

 

  (二)评估办法

 

  1.评估指标:发电量等生产量及增速。

 

  2.评估方法

 

  关联电力部门电力生产数据、全社会能耗中各主要能源品种消费数据,对能源的生产量数据进行评估,不应出现重大趋势性背离情况。

 

  三、限额以上能源经销统计

 

  (一)审核办法

 

  能源经销统计月报审核时应抓好省际间流入流出数据审核,在确保所有企业满足机器审核的前提下,重点审核煤炭、石油企业省际间流入流出情况,对跨省经销数据进行分企业核查。

 

  1.年初商品库存量

 

  应与企业上年期末库存相等,且全年保持一致。

 

  2.商品购进量

 

  应与企业经营状况一致,与上年同期比一般不应变化过大;购自省外按照销货单位纳税人识别号填报,若销货单位纳税人识别号前两位与本单位纳税人识别号前两位不一致,则填报购自省外量,购自省外量占企业全部购进量比重不应变化过大。

 

  3.商品销售量

 

  应与企业经营状况一致,与购进量应大体相当,与上年同期比一般不应变化过大;销往省外按照销货单位纳税人识别号填报,若销货单位纳税人识别号前两位与本单位纳税人识别号前两位不一致,则填报购自省外量,销往省外量占企业全部销售量比重不应变化过大。

 

  4.损耗及其他

 

  损耗量为运输和仓储过程中发生的实际损耗,占购进量比重不应过大,不应变化过大。

 

  5.期末商品库存

 

  遵循时点原则、实际数量原则等。各能源品种消费库存不应异常波动,不应有奇异值。库存数据不应与能源购进消费与库存(2051表)和消费库存及能源生产、销售与库存(2056表)产成品库存重复填报。

 

  (二)评估办法

 

  1.评估指标:购进量、省外购进量、销售量、销往省外、购自省外量占购进量比重、销往省外量占销售量比重、库存量等。

 

  2.评估方法

 

  (1)内部指标评估

 

  表内平衡关系:年初库存+1至本月购进量应等于期末库存+1至本月销售量+1至本月损耗量及其他。购进量与上年同期相比变动幅度不应大于20%,购自省外量与上年同期相比变动幅度不应大于20%;销售量与上年同期相比变动幅度不应大于20%,销往省外量与上年同期相比变动幅度不应大于20%;期末商品库存量与上年同期相比变动幅度不应大于20%,期末商品库存量与年初库存相比变动幅度不应大于20%

 

  (2)外部指标评估

 

  煤炭及制品批发业(行业代码为5161)企业一般不应有油品类和天然气经销,石油及制品批发业(行业代码为5162)企业一般不应有煤炭类商品经销。原煤和石油经销企业销售量应与贸易专业报表(e204-1)销售额应相匹配,且增长趋势应一致。

 

  四、规上工业用水统计

 

  (一)审核办法

 

  1.取水量

 

  取水量合计应大于等于外供水量合计。取水量合计大于零,则企业用水量应大于零。取水量合计应等于各分水种之和。取水量10万立方米以下企业同比变动幅度不应超过100%10-100万立方米以下企业同比变动幅度不应超过30%;;100-1000万立方米以下企业同比变动幅度不应超过20%1000万立方米以上企业同比变动幅度不应超过10%

 

  2.外供水量

 

  外供水量以离厂水量为准,不应包括直流冷却水量、再生水(中水)、未利用直接排放的矿井水和雨水量、进入城镇污水管网和直接排到自然环境中的水量。外供水量合计同比变化幅度不应超过10%

 

  3.外排水量

 

  外排水量不能大于企业的用水量(即取水量合计减外供水量合计)。用水量大于零则外排水量应大于零,除个别零排放企业外,其他企业均应填报外排水量。外排水量同比变化幅度不应超过10%

 

  4.重复用水量

 

  企业若无取水量不能填报重复用水量。重复用水量不应包括火力发电设备内进行汽水循环的除盐水。重复用水利用率比上年变动不应超过5个百分点。

 

  5.直流冷却水量

 

  不能将直流冷却水填入取水量、外供水量、外排水量。企业从直流冷却水系统中取水用做其他用途,则该部分应计入取水量。若火电厂取水量较大(超过1000万立方米),而重复用水量或直流冷却水量很小甚至为零,则很有可能企业将直流冷却水量误填至取水量中。

 

  (二)评估办法

 

  1.评估指标:用水量及增速、外排水量及增速、重复用水量及利用率等。

 

  2.评估方法

 

  规上工业用水量、外排水、重复用水等相关数据,应符合本地区工业经济运行情况。工业用水量增速应与增加值增速趋势一致。用水量及主要品种用水量应与水利部门统计的全部工业用水相关数据协调匹配。

 

  五、全社会能耗季度核算

 

  (一)审核办法

 

  1.数据来源审核

 

  (1)能源消费基础数据。上年能源消费量数据应与能源平衡表一致,工业能源消费量应与能源购进、消费与库存(205-1表)和能源加工转换与回收利用(205-2表)的等价值数据一致。

 

  (2)电力基础数据。用电量数据应与电力部门统计的全社会用电量一致。

 

  (3)增加值数据。上年增加值和本期增加值应与本地区核算专业的可比价增加值一致。

 

  (4)折标系数。电力折标系数以上年能源平衡表核算的等价系数为基数,按照电力部门发电煤耗下降幅度并参照205-1表的相关数据计算得到。

 

  2.比例关系审核

 

  各产业及居民用电量占能源消费量的比例关系计算是否正确。交通部门的单位增加值能耗计算是否正确。

 

  (二)评估办法

 

  1.评估指标:能源消费总量及增速、单位gdp能耗及降低率。

 

  2.评估方法

 

  (1)采用单位增加值能耗测算评估。该方法是以上年各产业单位增加值能耗为基础,用当年增加值计算分产业能源消费量。主要是对第一、三产业(除交通运输业)及第二产业中的建筑业能耗量的测算评估,工业、交通运输业消费量和居民生活仍按方案中的核算办法计算。这种评估方法主要考虑两年间的各产业单位增加值能耗应该较衔接。

 

  (2)采用能源消费弹性系数测算评估。该方法是以上年总的能源消费弹性系数以及各产业能源消费弹性系数来确定本期地区总的和各产业能耗增速,再用指数法计算地区单位gdp能耗和各产业单位增加值能耗的增长、降低率。这种方法主要考虑两年间总的和各产业的能源消费弹性系数应该较衔接,对地区单位gdp能耗以及各产业单位增加值能耗降低率进行评估。

 

  六、能源平衡表

 

  (一)审核办法

 

  1.数据来源审核

 

  需要从能源、商务、交通、住建、农业、电力、调查队等相关部门收集基础数据。能源生产量为全部工业产量,应包括能源生产、销售与库存(2056表)和规模以下工业主要能源产品产量(p306表)报表数据合计。能源库存量应取自能源生产、销售与库存(2056表)、能源购进、消费与库存(2051表)及重点能源商品经销情况(2057表)三张报表数据合计。调入调出量应取自能源购进、消费与库存(2051表)和重点能源商品经销情况(2057表)两张报表数据合计。加工转换投入产出应与能源购进、消费与库存(2051表)和能源加工转换与回收利用(2052表)报表数据完全一致。终端工业能源消费量应以能源购进、消费与库存(2051表)和能源加工转换与回收利用(2052表)数据为依据,并特别关注规上、规下工业终端消费量的比重是否符合实际。

 

  2.平衡关系审核

 

  必须满足以下主要平衡关系:

 

  能源供应总量=能源消费总量

 

  消费量合计=加工转换投入量+损失量+终端消费量

 

  加工转换投入产出合计=各加工转换类别合计

 

  终端消费量=第一产业消费量+第二产业消费量+第三产业消费量+居民消费量

 

  此外,还要满足程序设定的其他平衡关系。

 

  (二)评估办法

 

  1.评估指标:能源生产结构、能源消费结构、能源品种结构、加工转换效率等。

 

  2.评估方法

 

  (1)协调评估。经济发展与能源消费关联度较高,能源消费结构与经济结构应协调。能源消费产业结构应与gdp三次产业结构基本相匹配。能源生产结构、消费结构和能源品种结构年度之间起伏变化不应过大,两年间各种结构变化超过两个百分点就应该查找原因。

 

  (2)趋势评估。能源消费总量增速应与gdp增速、全社会用电量增速趋势一致,分产业能源消费量增速与分产业增加值增速和分产业用电量增速趋势一致。

 

  (3)经验评估。对当地能源消费实际情况应有所了解,如煤炭、电、成品油每个县区都应有消费,但有些能源品种并不是每个县区都有消费,如该地没有通天然气管道,就不应出现天然气消费量。每个能源品种分行业消费量也要凭经验人工评估,如煤炭消费工业消费量最大,成品油交通运输业消费量最大等。每个行业的能源消费品种要符合实际,不应出现常识性错误。

 

  (4)关联评估。加工转换效率应与规上工业加工转换效率基本一致,每个能源品种的折标系数应与规上工业的折标系数基本一致,平衡表生成的发电煤耗等价系数应与规上工业发电煤耗系数基本一致。

 

  七、能源统计分析与信息上报要求

 

  (一)统计分析和信息数量要求

 

  各县(区、开发区、新区)年度内完成分析报告不少于2篇,上报省局的统计信息不少于2篇,上报市局的统计信息不少于6篇。

 

  (二)统计分析和信息质量要求

 

  1、准确性。统计分析和信息要实事求是地反映客观实际,做到数字准确,情况真实,观点正确。

 

  2、实用性。统计分析和信息必须紧密结合节能降耗工作中的重点、热点和难点问题进行分析,为各级领导宏观调控和管理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3、逻辑性。统计分析报告要主题突出、结构严谨、条理清晰。

 

  4、时效性。进度统计分析报告和统计信息越快越好,统计专题分析要适时,特别要做好前瞻性和予警性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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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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